近日,雅安市芦山县法院公布一起“执行不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
【案情背景】
2020年7月21日,某金融机构和当事人王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芦山县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下达成调解:被告王某康自2020年11月起,每季度偿还原告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不低于500元至尚欠借款本金49100清偿完毕止,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每季度偿还不低于500元至清偿完毕止。调解书生效后,因王某康未按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该金融机构向芦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芦山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税务、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走访调查取证,王某康当初向某金融机构贷款的款项是用于“4.20”地震后修建唯一住房,但在2018年10月房屋因火灾烧毁,王某康本身也是视力残疾四级,且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作为低保户目前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内,全靠低保收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 且法院对其居住的房屋等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进行搜查,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手段,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属于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
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后,大众最朴素的观念就是只要赢得了诉讼,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能够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仍会出现经法院穷尽全部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查人找物后,依然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会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的现象。
因此“执行不能”有别于“执行失信”,二者显著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和各种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而“执行失信”则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转移、隐匿财产故意规避执行或执行法院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主观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对查无财产的“执行不能”,法院将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方案。
该案中,在执行程序穷尽财产调查和各种手段,被执行人属于“失能”人员,其低保收入就是本人最低生存保障,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属于适格的“执行不能”的对象。
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