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遂宁某餐饮店辛苦打工一年,
工资分文未取只得欠条一张。
杨大芳等14人拿着欠条
多次催要均是讨薪无果,
面对催账,“老板”甚至直接关店、关机
玩起了“消失”……
无奈之下杨大芳等14人
向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在法援中心的帮助下,
她们能否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事件始末
时间回到2022年,受援人杨大芳等14人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某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因该餐饮店长期拖欠杨大芳等14人劳动报酬,2022年10月9日,该餐饮店的实际经营者王小刚向杨大芳等14人出具载明拖欠具体工资金额的欠条。此后,经多次催要,王小刚皆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拒不支付,更甚是关闭店铺、不接听电话,导致杨大芳等14人讨薪无果。无奈,杨大芳等14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遂宁市法援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研读案情,考虑到该案件属于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且涉及人数较多、劳动者年龄偏大、影响面较广,决定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即受理立案,并于同日指派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安排时间与受援人杨大芳等14人会面,告知受援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多次详细交流、查看证据、查阅资料、分析研判后,向受援人提出代理方案。承办律师认为:1.遂宁市河东新区某餐饮店拖欠杨大芳等14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8656元,有实际经营者王小刚出具的字据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大芳等14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2.关于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有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本案可将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为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立即着手收集该案证据,但因受援人等仅有一张王小刚出具的载明欠款金额的欠条,无登记经营者王小勇及实际经营者王小刚的身份信息,给诉讼进度造成了阻碍。鉴此,承办律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该餐饮店的工商登记信息,获取了登记经营者王小勇的身份信息。遂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承办律师出具介绍信,并在遂宁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取得了实际经营者王小刚的身份信息,使该案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在证据准备充分后,2022年12月3日,承办律师代理杨大芳等14人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受援相对人王小刚通过各种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该案进入了公告并于2023年3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但因实际经营者的“消失”,受援人与受援相对人无法达成调解。眼看公告期满,王小刚依然“拒不露面”,人民法院经开庭缺席审判,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并针对14人的群体性案件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小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杨大芳等14人支付工资共计68656元,由王小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小刚、王小勇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承办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强制执行到位。
遂宁市司法局温馨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维权案件,其圆满成功为该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启示:劳动者要树立证据意识,在提供劳务的同时,留存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尤为重要。
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大龄或者弱势劳动群体,质朴地认为干活付钱是天经地义,而忽略了保留用人单位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但又因劳动者自身无法调取相关证据,导致诉讼维权难度加大。本案值得庆幸的是,王小刚给受援人等出具了欠条,否则可能发生案涉劳动者的血汗钱付之东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