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一年一度禁渔期。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在禁渔期内,遂宁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渔期相关规定尽管年年宣传,仍旧有人顶风作案,为一己私利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
2023年4 月19日21时许,袁某某、袁某两人相邀一起在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银子村新桥河内利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新桥派出所民警挡获,现场查获黄鳝1.29公斤,乌鱼 0.76公斤,电鱼工具两副。虽然二人捕获渔获物较少,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山法院依法当庭判处二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2023年6月,河东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杨渡派出所在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钟灵寺社区涪江河段驾驶铝皮船,通过船上搭载的电瓶、逆变器经由船头架设的裸露电线向涪江水体中输入高压电流,将水体中鱼虾击晕后进行捕捞。民警现场挡获翘嘴红鲌、方氏鲴、鲫鱼、鲤鱼等70余尾,共计200余斤。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交代2011年11月至今长期在涪江以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鱼贩杨某在明知吴某、陈某两人是在遂宁涪江禁渔区通过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的情况下,仍将野生鱼进行收购后在鱼摊进行贩卖。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杨某已被移送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在禁渔期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其他违反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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