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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诺不全致折损万金 协议和解当足额履约
www.dy.suiningpeace.gov.cn 】 【 2023-12-28 14:27:37 】 【 来源:大英县人民法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诚信既包括真实不虚的意思表达,也包括遵守约定、履行诺言的行为表示。近日,大英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17714元,充分显示了诚信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

  

  2017年,张某与陈某进、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某建筑公司应给付张某工程款78670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英法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张某2万元,余款5万余元,2018年2月12日前若被执行人收到第三人退款,则支付本金及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收到第三人的退款,则直接支付张某本金。其后,某建筑公司未收到第三人退款,便在约定期限内向张某支付本金五万余元,但实际收到的金额比和解协议约定金额少了670元,张某向某建筑公司主张补齐差额,某建筑公司一直未予履行。

  

  近日,因某建筑公司未足额履行和解协议,张某有权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余款670元或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余款17000余元,鉴于该公司前期的失约行为,张某果断选择了执行判决确定的金额17714元。大英法院依申请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并迅速执行到位。

  

  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张某出于信任与某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却没有信守承诺,如约足额履行,最终导致自己为失信行为付出数十倍于原协议的价格。该案生动诠释了诚实守信在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价值,也充分彰显了法院判决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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