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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擅自变更服务或行程 律师教你维权
www.dy.suiningpeace.gov.cn 】 【 2025-03-31 10:24:2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预购的摄影服务还没用,商家就倒闭了,新接手的机构只愿提供“缩水”的服务;出门旅游,旅行社借口人多,缩短重要景点的游览时间;春节去洗车,付钱时才知道收费比平时贵了一倍……近日,省消委会开展第47期“月月315”消费维权活动,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客家商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张义文,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宿晓琴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问题1:消费者在成都某公司预付4288元购买摄影服务后还未使用,该公司便倒闭了,并将服务转给另一家摄影机构。但新机构不按原约定拍摄,擅自把拍摄外景改成内景,照片数量减半,大相册变小相册。消费者不同意这些变更,商家拒绝退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有权知悉服务的真实内容、规格和质量等,商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服务转让”事宜,且新机构擅自变更拍摄内容,均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提供者,商家将服务转让给新机构的行为,实质上是强制消费者接受新的服务主体,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新机构单方面降低服务标准,如缩小相册尺寸、减少照片数量等,均属于通过“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方式变更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对应的是原先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商家无权单方面“缩水”。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家违反了预付式消费的特别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新机构既未按原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又拒绝退款,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新机构继续按原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新机构无法履行,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预付款。二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平台向当地消委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若调解协商和投诉无果,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原商家和新机构,主张以下权利:解除合同,因商家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退还预付款,按未履行服务的比例计算退款;赔偿损失,如因纠纷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

  

  若证明商家在转让服务时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如明知新机构无法提供原服务仍将合同转移给对方继续履行,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即全额退还预付款并索取三倍赔偿。

  

  问题2:消费者赵先生一家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春节期间的旅游团。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减少了行程中两个重要景点的游览时间,原本安排的特色民俗体验活动也被取消。赵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质疑并要求部分退款,旅行社却以春节期间游客多、行程调整实属无奈为由拒绝赔偿。赵先生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追回应有的权益?

  

  律师说法:首先,赵先生可以选择与旅行社再次协商解决,要求其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提供合同、行程单、现场记录等书面证据支持诉求。其次,可以向当地消委组织或12315平台投诉,由第三方介入调解,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此外,可以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向文旅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以罚款,并支持消费者索赔。

  

  如上述途径无效,赵先生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赔偿损失。

  

  问题3:春节期间,消费者刘先生将车开到常去的洗车店清洗。洗完车结账时,他发现价格比平时高出了一倍,而洗车店并未在店铺内或其他显眼位置提前告知春节期间的涨价信息。刘先生与店家理论,店家却坚称春节期间涨价是行业惯例,拒绝按照原价收费。商家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春节期间,洗车店在原先价格的基础上调高一倍,未事先在营业场所内明确张贴涨价通知,事后直接要求消费者多支出一倍的费用,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对此,建议消费者核实商家的基本信息,并保留交易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作为佐证,向当地消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家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商家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问题4:春节期间,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一批烟花,点燃后发现部分烟花存在不升空等质量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的观赏效果。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换货和赔偿,商家却认为是张先生操作不当,拒绝承担责任。张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必须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任何个人和单位在燃放时必须遵守各地关于燃放地点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该规定,张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共同侵权人即烟花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商家同时主张,双方承担的责任系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任意一方都负有向消费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行购买,并保留交易凭证;仔细核查产品生产者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保留烟花的包装信息,以便日后维权使用;燃放烟花时全程录像,确保记录产品使用及异常情况的完整证据链。(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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