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已故)系冶某某配偶。达某某系达某与冶某某之女,曹某系达某某配偶。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冶某某夫妇与达某某夫妇共同生活。2017年4月,达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达某某继承。2020年8月,达某去世。达某某夫妇与冶某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冶某某夫妇银行卡由达某某管理。达某某从冶某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达某银行账户支取868 817元。冶某某认为,达某某、曹某在冶某某夫妇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达某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冶某某夫妇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冶某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达某某、曹某连带返还冶某某434 408.5元。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权益。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达某某夫妇与其父母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父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取款、购物等民事活动,将银行卡交由达某某管理,但不能必然得出达某将其银行存款赠与达某某的结论。子女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以此当然地花费父母财产,并主张照顾或护理费用。达某某超出达某正常生活开支,对达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冶某某、达某民事权益,遂判决达某某返还属于冶某某的财产份额为385 658元,曹某应对达某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系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加快、生存压力加大加之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涉及子女与父母、亲属之间等家庭内部财产权益纠纷,是司法实践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应有之义。本案充分查明了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对成年子女强行“啃老”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