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荣县某小区的程某某煮饭时外出忘记关火致家中失火,造成近万元损失。程某某认为灭火时因小区灭火器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程某某及居住在该楼栋另一楼层的胞弟程某甲均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协商未果,起诉要求二人支付物业费。
经荣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程某某坚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程某某主张损失无法认定,且未证明消防设施存在失效情形。
案件进入诉讼后,承办法官对业主说明其未能提供消防设施失效证据的不利后果,向物业公司列明其在该事件中的服务不到位情形。经多次“面对面”及“背对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对物业费进行适当减免,业主承担失火损失。
案件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走访小区,开展法治宣传,对物业公司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等进行回访,督促整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特别提醒,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该义务既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属无效。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业主使用权益。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应提高安全意识,外出时请务必检查家中燃气是否关闭,保障自身生命与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婷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