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误解,将部分保险赔偿款退还给肇事司机,这一行为客观上让肇事者从不该获利的悲剧中获利,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必须予以纠正。”近日,在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场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一番严肃的释法说理,让在场所有人都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与善良风尚的鲜明态度。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2025年11月,袁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乡村道路倒车时,不慎将路边行走的五保户荣某某挂倒,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袁某某认罪认罚,与荣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付26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荣某某近亲属赔付了29万余元。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在保险公司足额赔付后,荣某某的近亲属出于“要遵守之前赔偿约定”的朴素想法,将超出约定26万元部分的3.14万元,通过现金方式退给了袁某某。这意味着,肇事者非但没有从自己酿成的悲剧中承担实际赔偿,反而额外获取了一笔不当利益。
“这3万多元,看似是双方‘协商一致’,实则破坏了最基本的法理原则——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获利。”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或“一放了之”,必须借助司法程序,明确否定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
如何既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与道德认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局限于传统听证程序,而是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嵌入公开听证,设置了“训诫教育→当场退款→具结悔过→交付承诺”的闭环流程。
听证会由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主持,邀请了三名听证员、两名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机关、保险公司代表、被害人近亲属共同参与。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主持人在听证会上当场宣布对袁某某进行训诫。
“第一项错误,未安全驾驶,致人死亡;第二项错误,收取被害人家属3.14万元。”主持人言语严肃,逐条指出袁某某的错误,特别是在保险公司已足额赔付后,从痛失亲人的亲属手中收取现金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在训诫的严肃氛围中,袁某某深刻低下了头。
训诫结束后,袁某某当场将3.14万元现金全额退还给荣某某的近亲属,并深深鞠躬道歉。随后,他现场宣读并递交了亲笔书写的《悔罪书》:“我深刻认识到,从死者家属手中拿钱,是对道义的背离,是对善良风俗的破坏。感谢检察机关给我纠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退款、道歉、悔罪有序完成,这不仅是经济利益的返还,更是法治精神与道德认知的回归。
值得一提的是,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中并未止步于对肇事者的教育。针对被害人家属基于误解主动退款的行为,检察官也提出了口头批评:“你们将部分赔付款退给肇事者,首先是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也让肇事者从不该获利的事件中获利。法律不仅要保护守法者,也要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一番入情入理的话语,让在场的亲属连连点头,表示接受批评,并在消除误解后重新签订了赔偿协议,再次出具了谅解书。
同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五保户、重疾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在理赔环节可能因缺乏有效监护而出现权益受损的风险,检察官当场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代表发出工作提醒,建议各方今后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加强审查审核与工作联动,共同把好关,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一“个案办理—类案提醒—社会治理”的延伸,将检察履职从定分止争推向了更深层次的源头预防。
在闭门评议环节,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通过“听证+训诫+具结悔过”的多元手段,实现了对肇事者的教育挽救、对不当得利的实质纠正、对公序良俗的有力维护,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型范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前觉得听证就是走走程序,今天这场听证会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惩治不是唯一目的,教育与修复同样重要。”听证员代表李红艳在会后如是感慨。
本案是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深化落实公开听证制度、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和规范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与“恢复性司法”的衔接机制,持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